美盛公司的主要理由是,自己在先注册的美盛和嘉吉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美盛嘉吉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被申请人王某明知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仍注册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模仿。
商评委经审理查明:美盛嘉吉商标由被申请人王某于2005年9月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类氮肥等商品上。
美盛商标由美盛公司于2004年8月9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肥料等;嘉吉商标由美盛公司关联公司嘉吉公司于1996年8月19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也是第1类肥料。
商评委认为,申请人美盛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美盛和嘉吉商标在肥料等商品上已经使用。
被申请人是美盛嘉吉化肥(天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申请人所在行业相同,且双方有过商业联系。
因此,被申请人王某理应知晓申请人的美盛和嘉吉这两件商标,其注册美盛嘉吉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
同时,王某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美盛嘉吉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足以与美盛和嘉吉两件商标区分。
综上,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美盛嘉吉与引证商标美盛与嘉吉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美盛嘉吉予以撤销。
美盛公司有关负责人对这一裁定结果表示满意,并指出,随着美盛商标的知名度日益提高,“搭便车”的不法行为也越来越多,美盛公司的维权之路仍很漫长。
美盛公司法律部工作人员表示,美盛公司是中国外商投资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的会员,公司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加大自身品牌保护力度,进一步提升美盛公司客户和消费者的信心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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