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经初步审定,予以公告,这意味着商标局原则上已同意核准该商标注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标权的正式确立,要经过自公告之日起为期三个月的异议期.在此异议期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所谓异议,或商标异议,是指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审定的商标无效.提出商标异议的人可以是商标利害关系人,如认为与自己已注册商标相混同的商标权人,异议人也可以是第三者,如机关、团体和个人.设立商标异议程序的目的在于将商标审查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使商标审查更加准确.但为了维护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权益,对初步审定的商标不能长期置于异议程序中而不予注册发证因此,《商标法》规定异议期限为三个月,超过这一期限,商标局不再受理异议申请.
对初步审定已予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向商标局交送《商标异议书》正副本各一份,并附有关证据.国内异议人可到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商标异议书;异议人如系外国企业、公民,则可到国家工商局指定的代理机构领取商标异议书,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商标异议书上应填明被异议商标名称、商品类别、初审公告日期、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等.如涉及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益还应填明商标注册人的商标名称、商品类别、商标注册号等.为了保证异议程序的民主性,使广大人民群众能真正行使异议的权利,提起异议时,异议人无须交纳任何费用.
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后,应将异议书复本寄送被异议人,并限期组织双方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书面答辩,视作弃权异议程序照常进行.商标局处理商标异议案件,应保证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双方平等地行使权利,认真听取各方陈述的意见和理由,经过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驳回异议人申请、核准初审商标注册或驳回初审商标注册的裁定,并以异议裁定书的形式通知异议的有关当事人.
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异议截定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复审.如果遇有特殊情况,限期内准备不及,可提出延期复审的申请.延期申请可提两次,每次可以顺延30天.
申请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人必须是原异议案中的败诉方,同时应填写具有统一书式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并附有关证明文件,径寄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复审申请书应填明申请人名称、地址、申请日期;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号码;申请复审的理由等.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异议复审申请后,经听取各方意见和对有关事实进行核查,作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任何企服快车不得再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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