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异议的基本步骤如下:
(1)形成异议意图当事人通过查阅《商标公告》检索初步审定商标,或者收到一些机构的信息(主要是某些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意见),锁定目标商标并判断是否对该目标商标提出异议.
(2)准备好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件
申请书件应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①商标异议申请书,商标局规定有规范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式(参见《商标公告》2002年第43期增刊),其内容包括:A.被异议商标、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和刊登该被异议商标的《商标公告》期号;B.被异议人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如被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事宜的,还应当载明该商标代理组织名称;C.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及其联系人、电话和传真;D.异议人如为自然人,应签字,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异议人章戳;E.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异议事宜的,则须加盖该商标代理组织的章戳.异议人在填写时应注意以下要求:A.申请书的各项内容必须准确填写,尤其是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号、类别及《商标公告》期号应与刊登被异议商标的《商标公告》之相关内容完全致,否则容易造成商标异议申请的延误;B.商标异议申请书必须提交原件,如提交复印件,因为复印件上的签字或章戳并非原始,则异议人必须重新签字或盖章;如委托代理的,则亦必须重新加盖商标代理组织的章戳;C.异议人直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的,必须在异议申请书中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地址,以便商标局的有关文件、材料能及时送达异议人;D.异议人的签字或章戳必须与异议人名称完全一致;E.异议人最好采用商标局于2001年12月1日启用的规范的商标异议申请书格式;如因客观原因无法使用上述文件格式的,其异议申请书中必须包括被异议商标、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和刊登该被异议商标的《商标公告》期号,以及异议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②刊登被异议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
③内容完整的商标异议理由书.
④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异议事宜的,应出具商标代理委托书.
(3)准备相关证据材料
在大部分异议案件中,证据材料是否充分、真实、有效对于案件的裁定结果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异议人应当高度重视收集和提供证据材料的工作.对于证据材料的总体要求是应当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即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进行伪造或篡改;证据应当与异议理由或试图证明的事实具有相关性.由于商标局异议裁定工作基本上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因此,证据材料应以书面方式提交.如果是外文书证,应当附送中文译本.证据材料与申请书件一样,也需要准备一式两份,并提交正本与副本.正本供商标局异议裁定时使用,副本由商标局交送被异议人供其答辩参考.一般而言,正副本内容应当相同,但对于涉及异议人商业秘密的部分,异议人可以只在正本中提交,并在异议理由中予以说明.
(4)将异议材料送交商标局
送交的方式包括直接送交和邮寄送交.由异议人或者其代理人直接送交商标局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异议材料的时间为提出异议的时间.通过邮寄方式送交的,则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作为提出异议的时间.在异议期限临近届满的时候,选择适当的交送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例如,某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商标异议,由于收集证据材料耽误了时间,异议期最后一日的下午4点才准备好异议材料,此时如果到商标局直接送交很可能因交通堵塞不能按期送达,如果就近选择邮局寄出则可以保证在期限内送达.
(5)缴纳异议费用每件商标异议应当缴纳1000元人民币的申请费用.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由代理组织代为缴纳.当事人未委托代理的需区分送交异议材料的不同方式采取不同的缴纳方式:直接送交的在注册大厅以现金方式缴纳;邮寄送交的应通过银行信汇方式缴纳,并应将汇款单复印件附在异议材料中一并邮寄.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