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取得,又称为著作权的产生,是指因为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民事主体对某一特定作品依法取得相应的民事权利.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方式主要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享有著作权为前提,不以他人的意志为依据,而是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自己的创作行为取得作品著作权的方式;继受取得又叫传来取得,是指通过合同或者继承等方式从原始著作权人之处获得著作权的方式.继受取得是以相关权利的可让与性为前提的,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具有可让与性的,因此继受取得仅仅针对著作财产权而言.
世界各国关于民事主体原始取得著作权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自动保护主义
自动保护主义,又称"无手续主义",是指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时起自动产生著作权,而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二)载体因定主义
这种立法例要求:通过有形载体以物质的形式将作品固定下来,是作品获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其目的在于发生版权纠纷时便于取证.因此,一些口述作品和演艺作品被排除在法律的保护之外.
(三)加注标记主义
这种立法例要求:发表的作品必须加注一定的著作权标记,如果作品没有加注一定的著作权标记,一经发表,即被视为进人"公有领域".著作权标记通常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①"不许翻印"或"有著作权"等类似的声明,或者在文字作品中加注Copyright的缩写C并在字母外加上圆圈, 即在音像制品上加注Phonogram的缩写P, 并在字母外加上圆圈; ②著作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③作品出版的年份.
这种加注标记的立法例为《世界版权公约》所确立,一般来讲,这种著作权标记仅限于印刷出版物或音像制品,不包括美术作品、建筑作品;而且凡是要求加注著作权标记的国家,也只是针对已出版的作品,不针对尚未出版的作品.
(四)登记主义
这种立法例要求作品创作完成后,还需要腰行相应的登记手续,才能取得著作权.采取登记主义的国家,又因登记时间和效力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类:
1.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就必须登记,无论发表与否;
2.作品如果发表,则必须登记,才能享有著作权;
3.作品发表后,登记拥有有限的宽限期.
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可见,我国关于著作权的取得方式,采用了自动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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