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定不要求成员国在程序上或商标保护方式上与它保持某种一致,而只是要求成员国都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利用虚假或欺骗性产地标志在国际贸易中进行不公平竞争行为.
该协定规定,成员国具有下列义务:如果发现任何商品上标示着涉及某成员国或成员国国内企业或地方的虚假标志或欺骗性标志,无论是间接的还是直接的,都必须禁止该商品进口或者在进口时予以扣押,或釆取其他制裁措施.例如,不是日本生产的商品却标着"日本制造"字样,或附有富士山图案,都可以判为欺骗性标志,应给予制裁.协定还规定,禁止在广告上或广告性质的宣传物上,使用欺骗公众的有关商品来源的标记.此外,协定还允许各成员国的法院在确定哪些标记或名称不适用本协定方面,保留自己的酌定权.但协定明确指出:一切有关产品来源的地名,只要是虚假的或欺骗性的,就适用本协定的规定,不在各国法院的保留权限之内.
需要指出的是,商品产地和商品原产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原产地名称专门有《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进行规范并在 TRIPS协议中被地理标志所涵盖.《制止商品虚假产地或欺骗性标志马德里协定》中所要求成员国承担的制止虚假和欺骗性产地标志商品进口的义务也在 TRIPS协议地理标志一节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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