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是各种利益集团的天然聚集场所,这些集团组织通常为了自身的利益参与反对某些既定政策,或否定某些政策以阻止总政策的产生.利益集团相当于一个大化了的理性的经济人,其对立法的影响总是具有某种程度的偏执,即片面强调对既有利益的维护并热衷于将现有权利扩展到更大的范围,而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和担负的公共政策功能则非利益集团所关心或主要关心的.利益集团对包括商标法在内的知识产权国内立法的影响不可忽视,正如学者所描述,"从《安娜法令》到《欧盟数据库指令》,从《伯尔尼公约》到《知识产权协议》,每一个文本背后都有一个或数个庞大的利益集团,它们推动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通过法律将它们的竞争利益上升到国家利益层面,促成立法的形成."
利益集团影响知识产权国内立法的典型例子是美国.美国是一个社团政治高度发达的国家.影响美国知识产权政策制定的利益集团主要有四类:
一是知识产权联盟,以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国际反假冒联盟为代表;
二是商会和劳工组织,以美国商会为代表;
三是行业协会,以商业软件联盟、计算机软件及服务业协会、医药制造商等行业协会为代表;
四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律师协会,以美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部为代表.
美国知识产权民间机构发展得很早而且机制成熟,数量众多.几乎每一个知识产权相关领域都有一个相对应的利益集团或组织,有的甚至还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这些社会团体与美国政府部门频繁进行互动,表达其利益诉求,同时也向美国对外贸易决策机构提供大量的调查材料和政策建议.这些利益集团对国内商标法的影响是在商标领域极力主张私权绝对化,主张对商标权的无限扩张,并试图通过游说本国政府将集团利益转化为本国的知识产权政策进而影响本国商标立法.利益集团通过游说国会修改立法扩大知识产权保护,人为设置市场进入障碍的典型案例如美国的"米老鼠保护法"."米老鼠保护法"本名为《松尼波诺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法》.因为迪斯尼公司游说国会议员们通过该法律时充当了利益集团的角色,又加上该法生效之时,正逢最早的米老鼠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即将届满之际,故而它被戏称为"米老鼠保护法".该法将著作权保护期限在1976年《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再延长20年,即变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如系雇佣作品,则变为作品发表之后95年或者创作完成后120年,以先行届满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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