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规定颁布以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的请求,陆续认定和保护了一些驰名商标.应当说,该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有力促进了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大大提升了我国人民特别是广大企业的驰名商标保护意识和品牌意识,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这是不容否认的.但经过几年的实践,该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首先,该规定将驰名商标的范围仅限于注册的驰名商标,没有体现《巴黎公约》关于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要求,在保护客体上具有不完整性;其次,规定只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能否认定驰名商标,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根据我国的商标注册和司法实践,应当赋予这些机构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因而在认定机关上具有不全面性;第三,在认定方式上,规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根据需要主动认定的职能,但实践中商标局一直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来认定驰名商标的,并没有根据需要做过主动的认定,因而在认定方式上的规定不完全符合实际;第四,该规定侧重于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实体内容,没有对认定和保护的程序做出具体,使有关部门在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时程序上的法律依据不足.此外,由于社会上一直存在乱评名牌的行为,致使一些企业和部门对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认识也存在不少误区,从而对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产生了干扰.
在此期间,国际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视,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为了统一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标准,为驰名商标提供更高标准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直致力于制定一个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条约,并为此展开了一系列的磋商和谈判活动.1999年9月,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上,通过了《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以联合建议而不是国际条约的形式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做了最新和比较全面的规定.该联合建议涉及驰名商标的定义、驰名商标的确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等内容,并明确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延伸到企业标志和域名上,对各国的驰名商标保护立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示范作用.
与此同时,我国有关司法部门也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明确规定假冒他人驰名商标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之一.这一规定,从构成刑事犯罪的高度对驰名商标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把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纵向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商标与域名冲突的案件中,也认定了一些驰名商标,并对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禁止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司法程序中认定" DUPONT"商标为弛名商标,并要求有关机构撤销他人将该商标作为域名的注册,成为我国司法机关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新的案例.
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被告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智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则是一种侵权行为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为司法机关在处理域名与商标冲突纠纷中保护驰名商标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应该说,到这时,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包括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已经达到了比较全面的水平.但是,这种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仍然停留在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的层次.在作为国家法律的《商标法》和行政法规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的层次上,仍然没有保护驰名商标的明确依据,这无疑是当时我国驰名商标保护问题上的重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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