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这说明,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是商标申请人按照商标法规定的法律程序,将自己已使用或欲使用的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经过商标局审查核准,发给注册证,缴纳费用后,商标申请注册人就取得了商标的专用权,受到商标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都不得使用这种专用权,否则,便构成了侵权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凡是使用商标不申请注册或者虽然申请注册,但未获批准,都是没有取得专用权.因此,取得商标专用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有一个商标;
二是向商标局提出了注册申请:三是获得了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
这三个条件缺一都是不可能的.比如,无锡电视机厂于1972年建厂,生产的电视机以"红梅"为商标,1979年6月由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而湖北武汉市无线电天线厂生产的天线早以"红梅"牌为商标,并在1964年得到核准注册.1980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清理注册商标中发现两厂产品属同类同组,商标又相同,因此、根据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谁先申请注册就核准谁的商标,对无锡厂的电视机商标"红梅"未予注册.在1982年全国电视机质量评比中,无锡厂的电视机因质量好得了奖,但商标未核准注册,198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正式实施,根据商标法规定,无锡厂继续在电视机上使用"红梅"商标己明显侵犯了武汉无线电天线厂的商标专用权,商标局于198年6月28日通知无锡厂应"尽快改换商标,申请注册."
最后,无锡厂只能放弃已使用十多年的"红梅"牌商标,改换为"虹美"牌商标.这给无锡厂无疑地要带来损失,因为消费者熟悉该商标的电视机是国内多次得奖的名牌货,而"虹美"牌对消费者则很陌生.无锡厂的教训说明没有得到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一旦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类似,既使已是名牌,同样只能更换商标,否则便构成了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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