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是担保的-种方式,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偾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按照质物的种类来分,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及权利质押.商标专用权的质押属于权利质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国笨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对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商标质押登记申请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于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质押登记,并应提交下列质押申请文件:
1.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2.经发证机关盖章确认的出质人及质权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以中文译本为准);
4.质押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授权的委托书;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质押的原因和目的;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申请人提交的书件不齐爸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对符合申请要求的,登记机关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二)商标质押登记的核准及其撤销、变夏
1.质押登记的撤销、变更
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商标局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出质人不是出质商标合法所有人、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
2.质押登记的撒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撒销登记;
(1)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2)发现有不予登记的原因的;
(3)质押合同无效的.
3.质押登记的变更
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偾权债务转移或其他原因发生质押权利转移的,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或补充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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