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自然段仍然在保留了原《商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并在"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的基础上增加了"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不受此条约束.
一、理由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主要是考虑到这些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可能会造成公众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同时,仅仅由一家企业独家使用,有失公正,但是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似乎过于严格.禁止不在行政区划内的企业使用行政区划名称,以防止公众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造成欺骗,有一定合理成分.禁止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将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从而垄断其使用,也比较合理.然而,禁止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则有"杞人忧天"之感.如果使用人位于当地,则这种使用既不会造成公众关于商品来源的欺骗,作为未注册商标也不具备禁止他人使用相同商标的权利,并不会造成不公平情况,似乎应当允许使用.
禁止将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使用,也是出于防止公众对于商品来源的误解而可能产生的对于公众的欺骗.二、例外
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外国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具有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名称或者说外国地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这是由于行政区划名称的文字往往有其他含义,尤其是某些含义往往强于作为行政区划的名称时,作为商标使用,无论企业是否位于该行政区划,都不会使公众对于商品来源产生误解,也不可能造成欺骗的,应当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实际上,要判断这些行政区划名称能否作为商标注册,关键在于公众是否在市场上看到该商标,首先想到是它的非行政区划的其他含义,还是行政区划的名称,如果是前者,则应当允许注册,反之,则不应当允许注册.
2.非行政区划的名称
如"南极"、"华东"、"皖南"、"昆仑山"、"河套"等非行政区划地名的注册不受此限制,如符合其他条件,可以注册.
3.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由于商标权可以无限期延续的特点,而在过去,主要是计划经济时代,存在比较多的用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商标的情况,不少仍然在继续使用,其权利仍然受到《商标法》保护.
4.行政区划名称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
这是由于证明商品的产地、原料等商品品质的证明商标使用地名,包括行政区划名称是常见的形式或者说是重要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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