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最终结果不外乎两种,其一是在后权利被撤销,其二是商标权与其他权利的并存.
在后权利被撤销的主要有下列情形:根据《商标法》第9条和第31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不能核准注册,已经注册的应予以撤销;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与他人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宣告无效;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根据有关域名的规章、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了他人在先商标权(包括驰名商标权)的域名应予以撤销.
在很多情况下,权利冲突并不能以在后权利的被撤销来解决.例如由非独创性字词构成的商标、商号、域名,任何在先权利人都难以排斥他人取得不同类型的权利.此外,在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下,也会导致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的结果.新《商标法》对于以在先权利提出撤销申请规定了5年的时限,而当事人以在先权利被侵犯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要受到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主张权利,就失去了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
正确分析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性质与结果,对于选择解决权利冲突的途径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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