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商标专用权的独占使用是有条件的,商标权人只能在法律授权的一定范围内行使其权利,若超过了这个保护范围,就会丧失商标权.规定商标专用权的目的,是为了划定一个明确的界限,以此判断侵权与否,这样既可以真正制止和制裁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避免伤害那些合法经营、没有侵犯商标权的人.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作了如下明确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就是说,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可以从两个方面来限定:
一是仅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上;
二是限制在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内,不得任意改变或扩大保护的范围.
1.必须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
册商标所有人不能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因为任何这种改变都意味着扩大商标权的保护范围,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因此,如果在商标注册后,需要对商标的设计作局部的修改,不论变化大小,均应另行提出申请,否则商标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
若注册商标需要改变颜色的,一般也应向商标局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如果是颜色的局部变动,不影响原注册商标特征的,可以不再重新申请注册,但应该向申请商标局核准、备案.商标局将颜色的商标图样贴在《商标注册证》上,以备检查用.
2.注册商标必须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
一般地讲,一件注册商标只能使用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如果商标注册后,又需要将注册商标扩大使用于同类商品中的其他商品,应按商标注册程序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否则将导致原注册商标的撤销.但是,商标专用权人有权排斥他人在同类不同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
同样,如果商标注册后,想要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也可以再提出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是,如已有人在新申请的商品类别注册使用了该商标时,就不能再得到商标局的核准.所以,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商标专用权人就没有排斥他人使用自己已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专用权人若想要扩大保护范围,防止竞争对手滥用自己的商标,须同时在希望保护的商品种类上逐一申请商标注册.
3.划定商标权范围的四种情况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实际上包括了以下四种情况:
(1)相同商标.相同商标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商标的名称、文字、图形完全一样二是商标名称的读音一样,如"红美"与"虹美".这两种情况都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误认、混淆.因此,不允许把相同的商标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
(2)近似商标.这是指两种商标在文字、图形上基本相同或类似,即存在的差别是微小的非本质的,例如,"海狮"与"海豹""长城"与"八达岭"便是近似商标.这类商标很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混淆,因此不允许把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
(3)相同商品.这是指性能、用途和原料等都相同的商品,如各种香烟都视为相同的商品,以前曾有多个厂家生产"大前门"香烟,造成了消费者对商品的误购.所以,对相同的商品不能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4)类似商品.这是指不同厂家生产的两种以上用途相近的商品,如纸与墨、鞋与袜毛巾与浴巾等,若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是同一厂家生产的商品.因此,不允许把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用在类似的商品上.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