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维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利益.
(一)人民法院受理那些商标案件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裁定的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5.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6.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7.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9.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0.其他商标案件.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请求处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案件,于该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裁定,当事人对复审决定或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商标行政案件的管辖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三)商标权人可采取的诉前措施
1.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措施.
2.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处理前两款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至105条和第10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
(四)商标诉讼时效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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