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理论认为,"地域性概念是商标法的基础,商标权只能根据该国家的制定法而存在."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的商标权只能依据其本国法律产生,并只能在该国领域有效,商标权不具有域外效力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体现在《巴黎公约》第6条第3项之规定中:"在本联盟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本联盟其他成员国—包括申请人所属国—中注册的商标无关."商标权的地域性经常被援引作为一国对他国进行贸易限制的理论工具.根据地域性原则,一些国家最开始的商标立法往往只保护本国国民的商标权益,而对他国国民在本国的商标注册申请和保护则采取差别待遇,其目的是在国与国之间贸易不发达,经济相对封闭的时期优先保护本国国民的经济利益.
这是一个时期国家竞争政策的体现.但事异时移,在地区和全球经济体化的进程中,商标权的地域性限制自由贸易的弊端日益突显.在一些地区性经济联盟,商标权的地域性与商品自由流通之间的冲突尤其明显.如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目的是在欧洲范围内形成一个共同市场,实现商品、服务、人员和资金的自由流动.然而,就商品的自由流动而言,取消成员之间的进出口关税的努力可能会因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而付之东流,因为如果任由知识产权人依据地域性原则行使自己的知识产权,就会在成员国的边境线上筑起知识产权的藩篱,阻碍商品的自由流动.
因此,一开始,欧洲经济共同体对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几乎是持敌意态度.寻求商品自由流动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也一直成为欧共体各成员国的艰巨任务.此外,商标权的地域性对自由贸易的限制还体现在商标海外抢注的问题上.在现代社会,商品的竞争归根到底就是品牌的竞争,当商标在一国驰名时,一些国外企业看到该商标所蕴含的巨大商机,纷纷将该国的驰名商标在本国进行抢注,为国外企业进入本国市场设置障碍,这事实上是一种贸易限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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