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商标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做出的罚款决定;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对商标侵权案件做出的处理决定;以及对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这次《商标法》修改还对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了"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的基本行为准则,明文禁止上述人员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生产经营活动,要求加强执法守纪的监督检查.对于不遵守上述法律规定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谋取不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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