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多数国家对商标提供注册保护,由商标主管机关对申请商标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核准注册.商标审查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形式审查,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包括书件填写是否符合规范、是否缴纳规费等)加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该商标注册申请;其二是实质审查,即对已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注册的实质条件加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准予注册.形式审查是所有注册制度国家的必备程序,其内容也大同小异,但是,各国在实质审查方面的做法则区别甚大.
部分国家对商标注册的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凡具备形式要件的申请均准予注册,实行该制度的国家被称为"备案制国家"( deposit countries),包括法国、奥地利、比荷卢及意大利等国.备案制度所基于的理念是,"注册机关仅仅是对商标进行登记,任何纠纷均应当由法院处理".非备案制国家要对商标注册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其审查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绝对理由( absolute grounds),即申请商标自身不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主要包括申请商标违反了禁用条款、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等内容;其二是相对理由( relative grounds),即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商标相冲突在非备案制区家中,商标注册机关对于绝对理由进行主动审查是通行做法,但就相对理由的审查则存在两种模式:审查制和不审查制.在审查相对理由的国家,注册机关要对在先商标进行检索,将与在先商标发生冲突的申请商标予以驳回,无在先权冲突的申请商标才予以审定并公告.而在不审查相对理由的国家注册机关只进行绝对理由的审查,不存在绝对理由障碍的申请商标均予以审定并公告,在先商标权人应通过商标异议程序或者无效程序来解决权利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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