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根据这一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符合两个条件:
1、必须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993年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扩大了注册申请人的范围:
一是承认了我国自然人的商标权主体地位,原商标法只承认外国的自然人可以在中国取得商标权,而对中国的自然人能否申请注册未加规定;
二是用"其他组织"取代了"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而"其他组织"的范围明显大于"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也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范围和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范围应当是一致的.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具体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2、必须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项目的活动
商标注册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业使用是商标的生命力所在.因此必须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项目等商业活动.只有这样,商标才能起到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作用.但需要说明的是,在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并不要求申请人已经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上使用商标,而是只要有使用的意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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