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确定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具备应该受理的基础条件,其目的是借以判定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形式上的要求,主要是审查申请所需的手续是否完备.由于我国对离标申请实行二级核转程序,一般来说,一、二级核转部门对申请所应具备的手续,已进行过形式审查,对不合乎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予受理.那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核转的商标申请为什么还要进行形式审查呢?这主要是为了加强审查工作,避免疏忽带来不良后果.一般来说,形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商标注册申请的核转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业者申谙商标注册的,要向该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核转申请,凡是未经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的商标申请,一律不受理.
2、审查申请人的合法地位.按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必须是依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或是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凡是未依法进行登记,获得注册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商标局一律不受理其商标申请注册.
3、申请书件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所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比如,企业名称和印章是否一致;商品分类与商品分类表是否一致:技术标准是国家的、部颁的还是行业的等应填写清楚.
4、报送的商标图样在数量上和规格上是否合乎标准.
5、审查商标申请注册的日期及其申请号.
6、根据"一件商标一件申请"的原则,审查申请商标的商品使用范围是否为一类商品一份商标申请.
7、申请费、注册费是否缴纳清楚.
8、如果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是否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和我国签订有协议、共同参加了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此外,还要审查是否有委托书、国筹证明书以及公证、认证等手续.
通过以上形式审查,如果申请人缺少上述要求的某些内容时,商标局应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允许在3个月内补齐.国家商标局对申请中存在的非实质性问题和必要的补充办法将予以说明,申请文件暂存商标局,但不保留商标申请日,其申请日的确定以补齐手续之日为准.如果所存问题是涉及实质性的,申请手续不齐备,缺少使用商品、图不全、未缴纳申请费、注册费者不予受理,退回申请书,对申请日不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