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872号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案关联的诉争商标为小米公司申请的“小米”商标,引证商标为广州市慧思哲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小米米”商标。一审法院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查明,引证商标在“钳;镊子;剪刀”商品上的注册已撤销,本案中引证商标已不再成为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
最终判决结果为,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872号行政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302949号《关于第28014542号“小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就第28014542号“小米”商标提出的申请驳回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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