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公章签订的合同具有效力吗,人章不一致怎么办?企业经营活动中,持公章签合同就代表了双方建立了有效的合同关系,但是出现人章不一致、公章造假等情况怎么办呢?这样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效力?本期创业印章帮您分析一下“真人盖假章”“假人盖真章”“假人盖假章”等“人章不一致”的那些“糟心事儿”。
A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自有房屋出售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购房款。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支付全部购房款,但甲公司却迟迟不交付房屋并协助乙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乙公司诉至法院。
诉讼中,甲公司抗辩称合同上的甲公司公章是A私刻的,公司对签订合同一事并不知情,认为合同对甲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甲公司申请公章鉴定,合同上所加盖的甲公司公章确与其备案公章不一致。
1、审查要点:
(1)A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能否当然代表甲公司。
(2)A持假公章同乙公司签订合同,乙公司是否系善意,即事前是否知晓A所持公章为假。
2、释法析理:
在该案中,根据相关规定,A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是甲公司,而非其个人。
合同签订时,乙公司并未发现A所加盖的甲公司公章与双方往来交易中使用过的公章不一致,即乙公司事先并不知晓A所持公章为假,为善意相对方。此时,即便合同上所加盖的甲公司公章是假的,A持该假公章同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对甲公司具有法律效力,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若乙公司明知A所持的是假公章,合同并非甲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仍与A签订合同,该合同对甲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B与甲公司没有任何关联,机缘巧合拾得甲公司公章一枚。某日,B持所拾公章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某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乙公司按约完成施工,并经验收合格,但因甲公司迟迟不予支付装修款,乙公司诉至法院。诉讼中,甲公司以B并非其公司人员,与甲公司无任何关联为由抗辩,认为合同对甲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甲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1、审查要点:
(1)确定B有无代理权限。B与甲公司无任何关联,甲公司对B代表甲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不予追认,B属无权代理。
(2)若B没有代理权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若乙公司有理由相信B有代理权限,且乙公司主观上是善意的,符合“表见代理”要件,那么B代表甲公司签订的合同对甲公司具有约束力。
2、释法析理:
该案的关键是审查B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其中包括:
客观上:是否存在让乙公司相信B具有代理权限的表象行为。比如B长期代表甲公司同乙公司建立合同关系、参与合同磋商、订立和履行的全部过程、持有甲公司公章、合同签订地点在甲公司等。
主观上:乙公司主观上是否是善意的且无过失,已尽到注意义务。比如乙公司是否已审查B的身份、职务,与甲公司的关系;是否符合双方交易惯例;相关款项的支付方式等。
B持有甲公司公章,不能当然视为B即具有代理甲公司的权限,应综合审查B在主、客观上是否符合构成“表见代理”。
D伪造甲园艺公司的印章,冒充甲公司销售部经理,与乙绿化建设公司签订植株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乙公司的预付款6万元后逃之夭夭,遂案发。
1、审查要点:
要区分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关键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查:
•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 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
• 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 在违约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 未履行合同的原因等。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的确是违法犯罪行为,行为均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2、释法析理:
D是为了获取乙公司的合同预付款,利用伪造的甲公司的印章与乙公司签订了植株买卖合同。D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无履行合同的行为,骗取的主观故意明显。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D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收受乙公司给付的预付款后逃匿,构成合同诈骗罪。
同时,D伪造甲公司的印章,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D通过伪造甲公司印章签订合同达到骗取乙公司财物的目的,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是合同诈骗的手段,两个犯罪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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