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真不少,主要原因是股东不想承担相应债务,以关联交易、个别清偿等方式把公司资产转移出去,只留下公司债务后申请破产。对于债权人本身就比较被动,一来是要债企服快车,二来认定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要求债权人提交初步证据。所以对于债权人而言,除了财产线索手段外,了解法院判定方式格外重要。
本案的基本案情很简单,A是B公司债权人,B是C的全资子公司,B和C之间有一些关联交易,B被申请破产,A主张由B公司的股东C对A公司的部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如何认定存在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大致可以分为三步:列明BC间的交易、BC间交易是否合法合理、BC交易整体评估对债权人的影响。
BC间有“承接债权债务方式零股权转让”交易,约定C替B偿还债务,B的债权也都给C;C以借款的方式转给了B约两千五百万,又以《结算协议》的方式收回了该笔款项;B以低价约四千一百万,将公司唯一资产涉案项目转给了C。
BC间交易是否合理,咱自行判断。综合这几笔交易,法院发现C并没有按照合同所约定的实际承担B的债务,甚至还把B的资产转移出来。
所以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C以转移的资产范围对AB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股东损害债权人之利益,最常出现与母子公司、关联公司、交叉任职等情形。但公司越大,关联公司势必越多,因为把公司业务拆分成不同公司是商业要求,有些公司甚至会专门为单独一次交易设立新公司,结果就是相关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繁多。
对于债权人而言,直接起诉所有相关公司是保障自身债权的较优方式。对于法院而言,辨别哪些是正常业务哪些损害债权人利益是一大难点,各地司法实践也并不一样。把握最高院对此类案件最新的裁判观点,负责案件法官的裁判风格,对当事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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