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看到过一个很有意思的说法,未经科学证实,大家听听即可,大概意思是人是非常有灵性的,对于未来即将发生的事物是能够提前感知的,不知道大家是否有类似的感觉。同样的,企业破产前老板们多少会有预感,进而作出一些交易行为,其中一部分属于正常经营,一部分属于转移资产,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判断交易是否有效,要看交易的时间点和破产之间的关系。
如果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一年内,这些交易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的:
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这与之前咱们文章中写到“代位权”和“第三人撤销权”颇为相似。
简单来说,当债务人被其他人欠钱却不积极讨要,导致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代替主张债权;债务人以不合理的方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并且影响到了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其中最常见的情形就是无偿转让财产、以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虽出自不同的法律法规,但其核心是一致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要想偷天换日地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不可能!
如果时间点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除了同等适用破产前一年的规则外,还有一项交易行为是可以撤销的,那就是针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
这该如何理解呢?
如海啸地震一般,企业倒闭看似是“顷刻间”的,但并非无迹可寻。比如公司的应付账款总是还不上、应收账款不断增加、企业坏账增加、库存越积越多等,就算申请破产前一年发现不了,前六个月总该发现了吧。要是走正常的破产程序,那所有债权人就得排着队再按比例清偿,连1%都不一定到,所以企业老板也免不了挑人针对性偿债。
但咱不能一巴掌拍死,有些个别清偿是具有战略意义的。
企业经营免不了使用隐形杠杆,比如生产商需要来料加工,但不卖货拿不到钱,没钱就买不了材料,没材料就没法生产,容易陷入死循环。所以生产商常用预付一部分定期结尾款的方式经营。但恰巧,临近结账日生产商的买家没法按时结款,要是再碰到个不好说话的供应商,自己又倒腾不出来资金,可能就得低价变卖资产、设备,甚至出现好端端就突然破产的情况。
有些个别清偿是为了企业能维持运作,进而保障各债务人均能收益,像这样的行为就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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