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公司法》规定股东必须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实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但是在股东履行或部分履行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之后,这部分出资就成了公司的资产,公司的股东不能以任何名义以及方式将公司的资产转移给自己,如果股东存在这样的行为,那么就构成抽逃出资,需要承担民事、行政责任,严重者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比如,有一家公司在成立之初的部分出资,是公司的股东向他人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筹措的。现在这位股东在公司经营颇有起色之后,就开始思考如何尽快偿还债务,以解除高额利息的压力。因此,他先后多次假借公司购买原材料的名义,从公司的账户转出200万元资金,用来归还自己的贷款。另外,他为了掩盖事情的真相,伪造了银行对账单和购货发票。
同时,他又向另外一些朋友借钱,用以维持公司的运作。他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导致公司无法维持员工工资的正常发放,又无法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与此同时,公司和他个人都欠下了巨额债务,需要偿还债务,因此公司很快陷入经营困顿,难以为继。那么这个公司股东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抽逃出资?如果是抽逃出资的话,他又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首先,创业者在创业之初,通过各种合法方式,比如借钱,贷款等方式筹集创业资金是可行的,这位股东为筹办新的公司,通过向他人借款的方式筹集向公司出资的资金,这个行为合法。但是,这位股东作为出资的财产,一旦投入到公司,就属于公司的法人独立财产。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维持公司的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基本保证,所以这位股东不得对公司的独立财产再主张所有权等权利。
因此,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已投入到公司的出资。而这位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以伪造银行对账单和购货发票方式,转移公司资金用以偿还他的个人借款,这个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而且其抽逃出资数额达到200万元,数额巨大,直接影响到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因此,这位股东的做法不仅侵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也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同时构成了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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