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给大家介绍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区别。今天我向大家着重介绍下这法人的法律特点。
法人这个大家庭里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将法人分为三个部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顾名思义,特点就是追求盈利,并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其中我们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统称为公司。
绝大多数老板开公司的根本目的就是为股东谋取利益,这也是公司存在和行动的核心理念。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开公司的核心目标就是为了赚钱,不赚钱我还开什么公司啊?但是要注意的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赚钱的过程中一定要合法合规。
虽然公司的核心目的是赚钱,但是《孙子兵法》中有句话说得很好:
“胜兵先胜而后求战,败兵先战而后求胜。”这句话说的是什么意思呢?是说,胜利之师会首先让自己处于不败之地,再出兵夺取胜利。
而失败的军队,总是先莽撞攻击敌人,期求从苦战中赢得胜利。
也就是俗话说的:不打无准备之仗。做任何事情之间,先谋败后谋胜,未雨绸缪,把可能的漏洞都想办法先弥补,这样在心理上做到先胜而后战,才是最高明的处事方式。
大家设想一下,开一家公司就相当于做投资,做投资最失败的是什么呢?无非就是赔钱亏本了嘛,但是同样都是亏本,在不同的责任体系下还真不一样。
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开个企业跑运输业务,甲选择投资20万开了家普通合伙企业,乙选择投资20万开了家公司,结果甲和乙的企业都出了同一个问题,那就是各自企业的员工发生交通事故,要求企业承担50万元的赔偿责任,那么这个时候就有区别了。
甲创办的是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现在合伙企业账面有20万元,赔偿完之后还剩30万元没有赔偿,那么就需要甲作为普通合伙人,用自己的个人财产继续赔偿30万元。
而乙创办的是公司,公司的股东只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乙只需要在20万的出资额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即可,不需要对额外的30万承担责任了。
根据上面的两个例子,大家应该明白“有限责任制度”的精妙之处了吧,投资失败所能接受的最惨情况不过也就是一无所有,大不了从头再来,而很多时候会面临不仅一无所有还要面临巨额债务。
因此有限责任制度可以帮助投资者规避很多额外的风险,使得股东的个人其他财产无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那么这样投资者在投资的时候,可以一定程度上预知自己面临的最大风险,他所要承担的最大风险,也就是出资额的损失。
非营利法人,顾名思义,就是指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主要包括三类主体,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三大类。
事业单位法人就是我们常说的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呀这类,他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给公众提供公益服务,有法人身份但是不以盈利为目的。
社会团体法人,比如律师协会,作家协会,它们作为社会团体,同样也不以盈利为目的。
捐助法人就更出名啦,比如各种以捐助为目的而设立的基金会,比如韩红基金会等等。
以上就是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但是还有一种特殊的法人分类,叫作特别法人。
这个和前两类有什么区别呢?特别法人包括四种类型,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这类法人有个特点,一般情况下是由《宪法》或者直接依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的行政命令而设立的。与之相对的“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这二者通常都有明确具体的设立规范和设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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