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但是,《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文书规范》等对合伙企业清算人备案应当提交材料未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合伙企业清算人备案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清算人签署的申请书。
2.清算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应当注明清算人姓名,清算人为两人以上时,还应当注明负责人姓名。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的,提交人民法院的相关决定。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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