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注册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九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1O)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间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的经营项目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根据《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通知》的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依据《合伙企业文书规范》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还包括: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2)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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