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登记规范》规定,外资公司注册股东之间相互转让部分股权的,股东主体不变只是股东出资额变动,公司应办理股东认缴及实缴出资额变更登记,股东之间转让全部股权和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股东发生变动,公司应办理股东及股东认缴、实缴出资额变更。
(1)股权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企业应自变更或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权变更致使股东变更的,应当办理股东的变更登记。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报送审批机关的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
依据《外资登记规范》的要求,外商投资的公司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②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④股东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⑥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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