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名称是指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包括行业中的标准化名称和商业惯例中的习惯性昵称、缩写和通用名称。那么商标中的常用名称应该遵循什么规则呢?

首先,“消费者的一般认知”比“字典、参考书和其他公共出版物”更重要。

美国长期的司法实践表明,判断商标显著性和通用名称的认知主体应该是相关消费者。美国第三巡回法院明确指出:“决定这个词是否表示一种产品类型的是相关的消费者,而不是法院。”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消费者的一般认知也比字典、工具书等出版物的佐证更为重要。这是因为词典和其他公共出版物由于写作题材的不同,对同一事物的理解也不同,在图书编纂过程中与人们的“传统”观点相矛盾的情况并不少见。

第二,普通名字的识别不需要覆盖全国,但也不能太小。

第三,如果一个商品的用户标识是的,它就不构成通用名称。

近年来,流行词语层出不穷,流传迅速、范围广、影响大,如“犀利哥”、“白”、“给力”等。这些网上热门词汇很快流行起来,并立即成为一些企业打造品牌的“新宠”,他们纷纷申请注册商标。然而,正如法院在商标拍卖案中所指出的,这些词已经被网民广泛使用,并有可能构成常用词。

如果某个标志是一个流行词,但它的使用者是的,换句话说,消费者不会混淆和误解商品来源的供应商,那么该标志仍然不能进入通用名称的范畴。例如,“微信”是近年来公众熟悉的一个词,也可以说是一个非常流行的网络热词,但它还没有成为即时通讯服务的通称,消费者仍然知道它与腾讯有着一一对应的关系。

第四,在识别常用名称时应考虑特定的时间节点。

虽然商品的通用名并不重要,但它们会随着用户业务活动的发展而发生显著变化。

总之,如果商标注册中有一个共同的名称,它就有两个方面,在享受它带来的红利的同时,它也会付出相应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