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以按照以下原则掌控: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46号—)第二条规定“从2007年期,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等级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因此,企业只有与其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经劳动部门备案,其合理的工资薪金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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