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侵权的先用权抗辩商标法领域的在先用权是指某人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当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先用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的权利,但该使用人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也不能转让或许可该未注册商标。
先用权是针对在先注册的商标的,故该制度主要存在于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和地区。
因为如果离开该项制度的保障,他人完全可以将在先使用一定年限且具有相当市场声誉的未注册商标抢先注册,然后反过来禁止在先使用人使用自己的商标;这样,在先使用人多年培植的商标信誉可能会因为这种抢注行为而丧失殆尽,抢注者则可以轻而易举地利用他人已经建立起来的商品信誉和市场声誉占领市场,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先用权制度的立法价值就在于,保护虽没有注册但已经在市场上有一定声誉的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利益,从而稳固已有的社会经济关系,实现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和先用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二、先用权抗辩需满足什么条件建立商标法领域的先用权制度,既要充分考虑在先使用人的利益,以实现商标法公平合理地分享知识财产的社会目标;也要充分保障商标权人的利益,在先使用人对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为此,先用权抗辩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先使用的事实。
即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确已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在先使用的商标在他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并为相关消费者所熟悉。
3、先用权的范围应当限制在他人注册商标被核准注册前所使用的商品范围,而不能任意扩大。
这种范围通常是限于原有的商品品种或服务范围,而不能任意扩大。
4、在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后,先用权人对该商标的使用应以不造成消费者混淆为原则,不能接商标权人的影响销售自己的商品。
也就是说,先用权人不得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继续使用其商标。
在具体做法上,先用权人可以通过在自己的商品上附加一定的标记的形式与商标权人的产品作出区别,如标明自己的厂名或厂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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