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2年5月开始实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以来,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数量迅速 增多,批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数额也逐年增加,这说明我国软件权利人保护自己付出创造性 劳动成果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
为了能使更多的人了解软件登记的法律效力、作用以及 如何办理软件登
自1992年5月开始实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以来,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数量迅速增多,批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数额也逐年增加,这说明我国软件权利人保护自己付出创造性劳动成果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
为了能使更多的人了解软件登记的法律效力、作用以及如何办理软件登记,特作如下简要介绍。
一、软件登记的法律效力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软件登记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当软件发生权利纠纷时,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提出行政处理或诉讼的前提条件。
即软件被他人侵权时,未经过登记的软件不能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或不能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处理请求。
2.软件登记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软件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也就是说没有明显确凿的证据是难以推翻软件登记事实的。
3.当软件权利发生转移变化时,软件权利的继受者、受让者及向国外转让权利方或权利许可方应当向软件登记机构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
二、软件登记的作用凡经过软件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的软件,均将由代表国家政府管理部门的软件登记机构定期地向全社会公告,使人们了解目前已有何种软件,这个软件的权利人是何人、软件版权产生之日等其它相关信息。
软件登记机构提供软件登记信息查询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已有软件所具有的功能、技术特性等软件的较详细的信息,可使想要开发同类软件的单位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开发,减少人财物资源的浪费。
此外,当今软件交易活动十分频繁,经过国家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软件在交易活动中,能使人产生信任感,有利于软件交易市场秩序趋于合法化及软件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因此软件登记能起到向公众展示软件和使公众信任的作用。
三、软件登记机构由中国软件登记中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
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地址及电话联系方式如下: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20号西配楼406室通信地址:北京市162信箱电话:8219834传真:(010)8218370四、如何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1.对申请者的要求(1)独立开发完成软件的单位或个人,无论其在国内还是国外发表软件,均可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
(2)属于下列情况的软件合法继受者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自然人发生死亡,其合法的继续人;法人单位发生合并,其合法的继续单位;软件权利转让发生在该软件著作权登记之前,其合法的受让者;
2.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范围根据《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可由计算机等硬件设备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文档是指开发者使用的自然语言或形式化语言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备、功能、使用方法等的文字材料和图表。
仅仅以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提出的申请不属于软件登记的范围。
根据《办法》的第三条的规定登记软件的范围有以下三种:
(1)原创软件:由开发者原创的,并且是开发者直接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
(2)修改本:开发者"对原有软件进行修改后所形成的功能或性能方面得到重要改进的新软件。
"开发者对其独立开发的新的功能模块或程序部分享有版权。
(3)合成软件:开发者"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软件或软件的部分模块汇集编排而组成的体现了合成者创造性劳动的新软件"。
该软件的开发者,对软件付出创造性劳动的那部分享有著作权,对组成已有著作权的软件的某个具体的程序或模块不享有著作权。
因此,合成软件申请登记时应对其此据享有著作权的若干软件或若干软件的部分模块进行概括性描述。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条件根据《办法》和《条例》的规定一项登记软件应当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已发表。
在1991年6月4日《条例》发布以后发表的软件;发表是指将软件公之于众的行为,即以出售、出版或其它向公众提供复制的办法发行软件,或者为了销售的目的而公开展示软件。
仅仅本单位内部使用该软件不属于发表或仅仅开一个软件的鉴定会、科技成果研讨会等单纯以学术性讲座为目的形式不属于向公众发行的行为。
(2)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载体上(如打印纸、软盘、硬盘、EPROM、ROM等)的软件。
(3)基于一定的软硬件平台之上能够独立运行、能够实现一定功能的软件。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的提交申请文件包括申请表格、软件的鉴别材料及与软件登记相关证明文件。
软件的程序、文档及各种证明文件均应复制在A4纸上,并只限使用正面。
各所有申请文件应提交一式两份。
申请表格的要求申请者应使用软件登记中心统一制定的表格,其中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计算机软件说明书、例外交存申请书、法人单位证明、非法人单位证明、非职务软件开发证明等。
软件鉴别材料的提交要求(1)按照《办法》的规定,软件鉴别材料包括程序的鉴别材料及文档的鉴别材料,文档是指有关申请软件的用户手册、操作手册、需求说明书、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只需提交其中一种文档。
应提交的方式为程序或文档的前、中、后各连续的20页,即需提交60页程序或文档,不足60页的应全部提交。
(2)程序或文档的后20页应是整个程序或文档的最后20页,即第60页应是程序或文档的最后结尾。
(3)在他人原有软件基础之上形成的修改本软件,应当提交新增加的、修改的那部分程序或模块的鉴别材料。
利用他人软件汇集编辑而成的合成软件,应当提交体现合成者创造性劳动新软件的鉴别材料。
(4)例外交存程序或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按《办法》第十二条(1)(2)(3)规定方式进行提交。
如提交目标代码应当确保所交目标代码与该软件源程序相对应。
应提交的证明文件职务软件开发,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权利属于单位,并且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软件开发,申请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属于个人,个人拥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1)个人申请软件登记时,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非职务软件开发证明(2)单位申请软件登记时,必须提交的证明对法人单位申请登记的,申请者应当提交法人单位证明;对非法人单位申请登记的,申请者应当提交非法人单位证明。
若单位为企业、公司,则还应提交依法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台湾公司法人证明的提交要求 台湾公司申请登记时提交经过当地法院认证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对与软件登记相关的证明文件的提交有以下要求: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下达任务的软件登记申请,应当提交有关该软件的合作开发合同书、委托书、下达任务书的复印件;继承和受让的软件登记申请,应当提交有关该软件的继承和受让的证明文件,例如:合法的继承人或单位,应提交有关该软件的继承文件或单位发生变更、合并的证明文件;经他人转让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转让该软件的协议或合同;修改他人具有版权的软件而形成的新软件,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其修改软件的同意书或授权书;申请者为使自己的软件功能齐全、方便实用等目的申请登记的软件中使用了未进入公有领域具有版权软件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授权使用软件的合同或协议书;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均应附送中文译本所提交的中英文本的内容应当相一致。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