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决定用以前年度提取的“三项基金”进行利润分配,请问现行法律法规是否允许将盈余公积转为未分配利润进而再向境外股东和境内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呢?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根据上述规定,中外合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三项基金不能用于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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