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按季度向国税局申报企业所得税,可最近地税局也要求我们补交企业所得税,经咨询国税局告知企业所得税应有国税局统一负责,不让往地税交,可地税一直催缴,想问一下地税局是否有权限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钱应该交吗?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问题答复: 答:国税发[2008]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因此,该企业可按照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要求确定征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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