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都有致命的税务问题。如果你不重视它们,那么企业可能会在一瞬间陷入永恒的毁灭。那么退税后的附加税怎么办?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期末留抵退税的增值税金额。
与税法同时实施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8号,简称《财政部公告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6号,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6号》)也明确,期末留抵退税的增值税金额,允许在纳税人根据有关增值税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中扣除。
前述国家税务总局26号公告第一条第五款也规定:纳税人自收到退税款之日起,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第六款规定,退税额只能从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的余额,将按规定在以后的纳税申报期继续扣除。
财政部28号公告第二条也规定,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依据一致。
现行增值税退税项目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增量退税和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增量退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增量退税政策执行至2021年3月31日)。
增值税退税政策涉及纳税人范围广,与增值税密切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城建税及附加”)的纳税申报也成为很多纳税人关心的问题。笔者再次提醒大家,在为增值税退税高兴的同时,也要注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和缴纳,避免多交城建税及附加。
未退税款:以实际缴纳的税款为准。
现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规定,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当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进一步抵扣。基于此,当某一期的销项税额大于当期的进项税额时,差额就成为当期的应纳税额;如果当期的进项税大于当期的销项税,其差额将成为结转到下一期进一步抵扣的折让税。如果有税收抵免,当前税收抵免包括税收抵免和当前进项税。
在实践中,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申请退税,如果他们产生了免税额。如果纳税人不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城建税及附加如何计算,答案比较清晰。在这种情况下,当期免税额可以继续抵扣以后纳税期间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只有当某一期间的销项税额大于当期抵扣税额时,才需要确认差额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计算缴纳城建税及附加。
退税:应在计税基础上扣除退税金额。
申请退税后城建税及附加费如何计算,是困扰很多纳税人的难题。
如果纳税人在增量免税额产生的当期申请退税,则意味着后期可以继续抵扣的免税额被清零或减少。如果没有城建税和与退税相关的附加配套政策,相当于已经申请退税的这部分抵税额整合到后期应纳税额中,成为城建税和附加计税(征)的依据。
为了保证税法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