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根据银行类型明确了任务分工: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要坚守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定位,加大对“三农”重点领域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加大转贷资金对乡村振兴的投入力度;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在服务对象、服务领域、网点布局、产品设计等方面提升差异化竞争能力;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要坚守支农支小定位,深化改革,充分发挥深耕当地的优势,不断提高“三农”金融供给能力。
同时,鼓励开发适合乡村振兴的商业保险产品,政策性保险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政策,完善产品条款,科学拟定费率,更好发挥保险功能作用。
根据《通知》提出的优先支持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要求,明确抓住种子和耕地两大核心,持续加大对三大主粮生产和“菜篮子”工程的信贷、保险服务供给等。创新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包括:推动农村数字金融创新;拓展涉农信贷增信方式。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包括:
推进农村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开展农村信用建档评级工作;优化农村信用生态环境。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到了备受业内关注的“加强差异化监管考核引领”相关要求。首先,明确涉农信贷差异化考核目标。2021年,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列同口径涉农贷款和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长计划,力争实现同口径涉农贷款持续增长,完成普惠型涉农贷款差异化考核目标。2020年末,普惠型涉农贷款在各项贷款中占比较高或者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较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监管部门申请适当放宽考核要求。
其次,完善监管激励约束机制。各级监管部门要定期考核涉农金融相关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对于完成情况较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给予正向激励;对未完成考核指标且差距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视情况采取系统内通报、下发监管提示函、约谈高管、现场检查、调整监管评级等措施,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
同时,加强“三农”金融风险监管。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涉农信贷的贷后管理,避免信贷资金被挪用;控制对农村地区“两高一剩”行业、房地产等领域信贷投放,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通过催收、核销、转让等多种渠道化解存量涉农不良贷款;切实纠正对农业经营主体过度授信、违规收费等行为;持续加大农业保险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广大农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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