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根据《公司条例》或《旧有公司条例》组成及注册的公司,即本地注册成立的公司,当中包括:
1、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有限公司;
3、无限公司。
SCR备案需要登记哪些信息?
《修订条例》要求公司须以英文或中文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登记处须载有的内容包括:
1、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
2、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须登记的更改详情;
3、公司须指定一名代表担任联络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与登记册有关的资料和协助。公司的指定代表必须是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人士;公司亦可委任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为指定代表。指定代表的数据亦须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具体规定: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对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在册,登记在册事项内容必须建册并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执法人员将随时进行查阅。
如未有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四级罚款(即25000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处罚款700元。对于填写内容确保真实,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100.000-300.000元及监禁6个月至2年。敬请您在一个星期内做出安排,以免逾期产生不必要的罚款及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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