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国有企业清算组成员由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选派,***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对于非国有企业,清算组成员可以聘请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者资产评估师,但这些被聘用的人员必须得到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的认可。
破产企业清算组的组成具有以下特点:
1. 临时性:清算组是为破产清算而临时招聘的人员;
2. 专业性:清算组成员一般要求熟悉破产程序和破产业务;
3. 确定性:人员构成的具体名单最终由法院确定;
4. 无利害关系:清算组成员不得由破产企业的内部股东、经理或者与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人担任;
5. 可兑换: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更换清算组成员,特别是清算组成员不称职或者有渎职行为的。
根据以上分析,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法律地位如下:
1. 破产企业清算组是依法设立的组织,用于终结破产企业法人资格,其法人资格附属于破产企业本身;
2. 从外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看,破产企业清算组是表达破产企业意志的表意机关或代表机关;
3. 从内部组织管理角度看,破产企业清算组是在法院指导下,对破产企业进行管理和履行清算义务的执行机构;
4. 破产企业清算组作为破产企业清算的债务人,其具体职责完全由法律规定。
破产清算程序包括:
1. 债权人通知和公告: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2. 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应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债权,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
3. 准备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应将清算事务移交法院,并依法申请法院宣告破产;
4. 报纸公告。
总结来说,公司清算组成员不能由破产企业内部股东或其他有关公司利益的成员承担,且应具备专业知识。这些成员在法院指导下,负责破产企业的管理和清算工作,以确保债权人利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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