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由中国司法部颁布实施的,旨在健全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制度,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法规。
《办法》规定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基本原则、经营条件和资格要求,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机制。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证券法律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文件的前提下,从事各种有关的证券法律服务。
第二条,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规范的管理制度、完善的信息系统、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积极的法律宣传等。
第三条,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证券法律服务业务方面,有资格合格的律师、合规的实务管理和监督系统、适合本业务活动要求的专业人才等。
第四条,参与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应当具备律师执业资格,并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承担证券法律法律意见函、交易合同等业务类型和其有关风险责任。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专业程序、规范业务流程,履行本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客户时,应当将客户的权益放在首位,坚持自觉、客观、实事求是的司法原则,并及时参照法律法规,提供准确合理的法律意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检查和整改自身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经营行为及服务质量,按照自身责任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及时向客户提供有效的反馈,并及时解决承办的案件中出现的财产纠纷,由此引起的其他增加的责任和损失。
第七条,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律师事务所从事有关业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且严格执行有关规则,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以上就是关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的介绍,证券市场依靠律师事务所守护证券法律的遵从,有效的组织律师事务所继续从事证券法律服务,从而营造安全、公平、有序的证券法律环境和市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全面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行业管理机构根据《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基础上,为维护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发展而制定的规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实行依法执业、负责任执业、诚实守信执业的原则,并明确规定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一系列有关法律规定。
其中,对“在给证券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应当注重法律的完整性、系统性、协调性和层次性。”“应当对案件有充足的结构、程序、检验等相关辅助性文书,这就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自身的文书编制过程的规范性。”“统计并保存实施法律服务的清单文件、便签记录及相关审计报告等文件,”《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都进行了规范;对收取法律服务费,收取方式,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时间,以及收取费用的记载,实施手段等等,也均有具体规定。
此外,《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还明确规定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一系列职业限制及规范,包括对于律师事务所在实施法律服务时,参与其他市场活动,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不得与被信赖之人利用利益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参与私募证券发行活动,不得违反市场规则性及营造良好的市场形象,不得与其他社会机构和个人有行政事业性关系,不得违反道德规范等等。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出台,为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实施提供了规范的依据,保障了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合法权益及投资者的权益,维护了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对于建立完善的律师行业市场化、法制化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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