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即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

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二是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要求其提供备案单证。

税务机关可在退税审核发现疑点以及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

国家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将使广州市8000多户出口企业受惠,出口企业不需大量复印备案凭证,花费人工进行装订和保管凭证,只需按规定填列单证目录,大大减轻企业的负担和办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