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谈论公司注销公司清税不是一件很开心的事情,但是今天决绝完整的结束,是为了明天更好的开始。所以为了完整结束,对于公司注销公司清税,以下几点大家不得不知。
在公司注销公司清税过程中,应当对以下几点问题有清晰的认识:
一、领取一照一码执照即完成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一照一码”改革实施后,多证已经合一。因此,一照一码执照领取后,即完成税务登记,不需要再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二、依法受理清税是税务机关的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企服快车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清税完毕后由受理税务机关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
因此,对一照一码的企业,首先不能违背客观情况出具“未登记证明”或不予出具“清税证明”,其次,税务机关出具“未登记证明”,会坐实自己对未登记企业未尽监管义务的不作为甚至渎职责任!
三、“清税证明”的出身
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为此专门发布了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文件《国家工商总局、国税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147号文)。
文件规定,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文件还规定了“清税证明”的样式,而不是使用既有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四、“未登记证明”是违法的奇葩证明
国办发〔2015〕86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规定: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程序,限制自由裁量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
因此,税务机关出具“奇葩证明”证明企业未登记,且不予清税的行为,是对税总局文件落实不到位的表现,也违反了国务院改革政策,工商机关应坚决予以否定,不能以自身的违法为代价来纵容其他单位的违法。
好在,从三证合一到五证合一,基层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之间经过长时间的磨合,已经比较默契,出现“奇葩证明”的地方属于个别情况。
五、符合简易注销的企业无需清税证明
目前,各地已经陆续实行简易注销程序,也出台了相应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注销可不需清税证明,这是工商系统落实国务院精神,优化服务,简政放权的一大进步。
但是,对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没有自主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都应严格执行上级文件,不能简单的用“未登记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代替“清税证明”来完成注销登记,更不能免予提交。清税证明应按照文件样式出具,并盖税务机关公章。
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公司注销公司清税以后,我们就一切从头再来,在谋更好的发展。更多关于公司注销公司注册等相关的问题,请详询企服快车,免费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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