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已进入一般纳税人申报期。我的会计朋友大部分都知道每个月进项发票的申报和抵扣,但是有新朋友说她家是10月份新成立的单位,属于辅导期的纳税人。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正常抵扣其他一般纳税人,还是有区别?
首先,我给大家解释一下辅导期纳税人的定义。
政策依据:(国税发[2010]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小型批发商业企业,是指注册资本80万元以下(含80万元)、从业人数10人以下(含10人)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进行界定。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偷逃增值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且偷逃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潘潇的家族公司是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商业批发企业,因此实行纳税辅导期。接下来回到上面的问题,纳税人在辅导期内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正常抵扣其他一般纳税人?
不行,隔一个月扣一次!
政策依据:第七条: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凭证,应当经过交叉稽核验证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例证:潘潇公司从10月开始实施纳税辅导期管理。10月份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是11月(10月)申报。怎么操作呢?
A.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的“抵扣检查”-“发票抵扣检查”模块中,查询检查这张发票的期间为10月份,并确认。
B.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对账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时,数据会导入到数据准备区,发票数据会显示26栏和35栏。
C.12月申报时(11月所属期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手工填写第三栏。
事情就是这样的。
Tips: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商业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为3个月;其他纳税人实施纳税辅导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