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平台经济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第四十三条和第八十四条。
第一,《征求意见稿》将第四十三条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修改为“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
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同时,《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两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提交虚假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导致权利人损失扩大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平台内经营者提出担保,用于赔偿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的损失的,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暂时中止所采取的措施,意在缓和反通知等待期过长带来的可能的交易损失问题。
第二,在第八十四条中,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限制其开展相关网络经营活动,直至吊销网络经营相关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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