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现就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业务时,登记的住所为依法以默示方式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企业等市场主体可以在上海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中另行填报其他地址,作为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优先向其自行填报的地址进行送达。
二、企业等市场主体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适用于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诉讼文书、行政文书等法律文书。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确保所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企业等市场主体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进行更新,未更新的,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该地址送达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企业等市场主体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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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等市场主体同意适用电子送达的,在上海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中填写的企业电子邮箱等,视为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优先适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等市场主体参加诉讼后可以通过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向人民法院确认涉诉具体案件中本单位的送达地址。
五、企业等市场主体就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接收送达法律文书的效力,通过相关程序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分别依法予以审查处理。
特此通告。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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