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般纳税人年检,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在每年年初以通告或通知的方式作出部署。年检的具体工作,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和直属分局负责实施。
(二) 一般纳税人下载《年检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并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后,需签字盖章,附《税务登记证》副本、年度财务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年度汇总),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
(三)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年检申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后,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四) 税务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一般纳税人,并在结果通知上加?quot;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分局(或××区、县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专用章"。《年检申请审核表》(其中一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年度财务报表等资料与结果通知书一并退还给一般纳税人。
(五) 年检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凭《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带好《发票领购证(簿)》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部门在两证(簿)上加贴年检合格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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