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是否请求保护色彩由申请人自行决定,那么外观设计请求保护色彩保护范围有何影响呢?企服快车为您介绍。
外观设计请求保护色彩保护范围有何影响呢?
是否请求保护色彩,是专利法赋予申请人的权利。
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不同,它涉及美学思想,利用人们的审美心理,通过产品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而不是产品本身来达到美感和效果。
如果申请人认为色彩能够增强产品的新颖性,申请人当然可以同时请求保护色彩,一旦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色彩要素自然应当起到限定外观专利保护范围的作用。
但色彩并非构成外观设计的唯一要素,在大多时候,相比形状、图案而言,色彩的作用往往会被弱化很多,一些时候甚至可以被忽略不计。
在遵循色彩要部原则的前提下,增加色彩要素虽然对专利保护范围有所影响,但可以使专利权更加稳定。
如果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仅是形状和图案的结合,更容易因为存在相同或相近似的在先设计而丧失新颖性。
例如在侵权案件中,请求保护色彩的判定如下:在判断外观是否构成侵权,首先应该判断授权外观和侵权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
若二者不属于同类产品,不论外观设计申请人是否请求保护色彩,一般不构成侵权。
若侵权外观与授权外观是同类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不论外观设计申请人是否请求保护色彩,都应当判定侵权外观落入授权外观的保护范围。
如果两者的形状不同或不近似,仅仅是色彩相同,即使外观设计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也不构成侵权。
对于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专利,如果二者的形状相同或近似,但图案不相同或不近似,那么色彩则是判定侵权与否的重要因素。
如果二者的形状,图案或者结合相同或近似,不论外观设计申请人是否请求保护色彩都构成侵权。
外观设计请求保护色彩保护范围有何影响呢?
将色彩作为限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要素,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时,显然不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应为最宽,而保护色彩的要求则必然限定某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如此,在进行相同和相近似对比时,即使两个产品设计的形状、图案相同或相近似,如果外观设计的色彩不相同或不相近似,也不构成侵权。
但如果该色彩具有可替代性,并非专利设计的要部,若严格按此标准比对,岂非有违专利法的保护宗旨。
申请人只要请求保护色彩,即意味着对自己的外观设计作了色彩上的限定,其要求的是具有特定色彩的一种外观设计,色彩此时就相当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中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技术特征,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小于未请求保护色彩的,请求保护色彩构成对保护范围的限制。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