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条例。该条例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条例的主要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申请登记的条件: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登记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场所使用权证明;
验资报告;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章程草案。
登记管理机关的程序: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程序包括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和公告。
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动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等材料。
法律责任:条例还规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登记管理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包括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等内容。
条例的修订与调整
2022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37号),同意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4月8日,在相关省市暂时调整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2024年:2024年7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公告,同意自即日起,在沈阳市、南京市、杭州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等6个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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