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破产撤销权是指管理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限内侵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那么你知道破产撤销权的限制吗?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
让我们看看。
我相信这会对你有帮助。
一、破产撤销权行使的限制
破产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行的利益,因此破产撤销权的基础是破产撤销权的对象侵犯了债权人行的利益。
没有侵犯利益的,撤销权就没有合理的基础。
仅就《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一年内)对无财产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规定而言,从文本意义上属于“偏见偿还”,损害了部分债权人的利益。
仅从损害结果来看,“偏颇清偿”就损害了债权人行的利益。
然而,在偏见性行为的构成要素中,如果只关注行为的客观偏见后果,而不询问这种行为的背景、客观行为和主观方面,则将考虑交易的稳定性、安全性和秩序。
因此,有必要在主客观方面适度限制破产撤销权。
(一)破产撤销权主观限制
撤销权的主观要素是指债务人、交易对手和转让人的主观思想状态是否影响撤销权的构成。
在以下情况下,应作为判断撤销权的主观限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恶意串通
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设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破产立法政策和立法目标。
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减少或不设置可撤销行为的主观要素,方便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注重保护债务人利益的,破产法注重设定可撤销行为的主观要素,加强破产管理人申请撤销相关行为的认证责任,确保破产撤销权的谨慎,确保债务人行为的有效性。
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关于破产撤销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恶意串通是否存在重大争议。
2、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达到破产边界的情况
在临界期间,债务人可能无法达到破产的界限。
由于决策失误和资本链断裂,债务人不可能一夜之间破产。
对此,债权人在履行破产撤销权抗辩时,应当提交当时债务人经营状况的证明,如企业资产负债表、社会保障缴费记录、企业利润表、纳税记录、企业用电量等,以证明债务人在追加担保时不存在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困境。
3、合理对价的认定
要决定行为是否会被撤销,还要客观地考察对价的程度。
合理对价比转让的财产价值与债务人收到的价值之间的大小。
如果债务人的收入明显低于该行为造成的损失,则该行为在有效性方面具有可撤销性。
然而,毕竟,它需要合理的对价,而不是简单的等价。
因此,如果交易对债务人不利,则应检查整个交易内容,并充分考虑交易对企业的影响。
(二)客观限制破产撤销权
1、债务人在临界期间未达到破产边界
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临界期限为破产案件受理前一年。
在此期间,放弃债权、提前清偿未到期债权等相关行为,直接规定需要撤销。
2、以新还旧
在当前的金融背景和环境下,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债务人借新还旧的问题。
理论上,金融机构借新还旧属于旧贷款的延期还款处理,不属于新的贷款关系。
其债务属于现有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借新还旧提供的担保属于“事后抵押”。
3、追加贷款
对新旧的客观限制也适用于债务人在额外贷款过程中作为相应对价的事后抵押。
金融机构在解决中小企业资本信贷方面,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在债务人未能偿还前一笔贷款的前提下,应债务人或政府的要求,额外贷款支持企业的发展,此时要求金融债务提供实物抵押,金融机构不存在主观恶意,当然应作为破产取消权的客观限制。
4、债务人恶意破产
债务人利用破产制度恶意逃避债务,损害金融机构的合法利益。
现实中,由于债务人负债较多,与社会债权相比,金融债权往往被视为最终清偿的对象和抵消的对象。
一些债务人往往提前从金融机构借钱,然后利用破产制度故意制造债务,特别是担保债务,导致企业破产或频繁破产,导致金融债权处于悬崖边缘。
对债务人的恶意行为,也应作为破产撤销权的客观限制。
二、核准的企业名字可以撤销吗
公司名称核准后,一般不能更改。
如果确实需要更改公司名称,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办理公司名称注销手续,然后再重新申请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注销所需时间与公司名称核准时间是一致的。
此外,如果你不要已经被核准过的公司名称,也可以继续提供公司名字,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事大厅查询公司名称。
三、公司决议被撤销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根据民法典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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