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股权转让无效的法律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独资股权转让一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费。
一、确认股权转让无效的法律
确认股权转让无效的法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和对方以虚假意义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办理公司股权转让手续
(一)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二)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民法典的一般规定;
(三)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四)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五)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转让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六)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转让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转让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三、股权转让未进行工商转让登记有效吗
股权转让转让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转让的,应当办理转让登记。未经登记或者转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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