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宣布破产,我们应该了解具体的制度,特别是维护员工的利益,并及时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那么,企业宣布破产工人是否有补偿呢?以下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整理内容,将对您有所帮助。
一、企业宣布破产工人是否得到补偿
企业宣布破产工人有补偿。
如果一个员工没有工作一年或六个月,他的补偿金额将按半个月的工资计算。
超过六个月,但没有一年也按一个月的工资计算。
如果一个员工工作一年后给他一个月的补偿,这个月的补偿就是他一个月的工资。
如果一个员工已经工作了十年,给他十个月的补偿。
这十个月的补偿相当于十个月的工资。
当一家公司破产时,首要任务应该是偿还破产费用。
偿还破产费用后,给予员工补偿。
员工的补偿也应按一定的支付顺序进行。
首先,还清员工的工资、医疗补贴和残疾补贴。
支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二、如何防范恶意破产
对于如何遏制恶意破产,我国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均没有明确规定。
1、为了切实防止当事人恶意申请破产,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月30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便对如何防止恶意破产作出了具体规定。
《规定》已经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2、《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或者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人民法院对其破产申请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规定,对十二条规定情形受理后才发现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也就是说,今后人民法院一旦审查认为破产申请出自申请人之恶意,则不会再受理其破产申请,即使已经受理的,仍然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恶意破产的发生。
3、《规定》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三条还进一步对如何追究有关人员的破产责任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包括追究负有破产责任人员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对于恶意破产行为的真正遏制同样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三、破产保护的目的
破产保护的核心,是为重组融资创制了一种特殊的清偿优先级,在缺乏这一优先级时,重组者通常面临一对矛盾:
重组得以进行,必须获得新的融资来维持企业营运,并支付资产切割、结构调整、业务重组、雇员遣散等重组步骤所产生的高昂费用,但是很少有人敢把钱借给濒临破产的企业,特别是当它的资产多半都已抵押出去之后,除非这个新的债权人在清偿顺序中被允许“加塞”,这一点,在传统民法中是做不到的。破产保护除了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局部利益外,它还有利于防止出现大批失业,对缓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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