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许多公司需要去法院破产,法院也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破产公司需要提交一些必要的文件和申请材料。
那么,如何规定法院破产清算的时间呢?让我们来看看法院破产清算时间的相关内容。
一、法院破产清算时间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没有具体的时间,一般的时间会很长,几年是很常见的。
破产法只明确了法院接受破产申请的时间。
以下是《公司法》总结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天。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单、债权清单、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支付。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接受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不接受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申请后几日决定是否立案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后五日内法院应当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异议的要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期满十日内必须要裁定是否受理。
除此之外的情况,法院应当在受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法
(一)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照《通知》规定,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企业职工。
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
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
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
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
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
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
破产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安排,依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工的安排,依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负担。